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4年8月26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海南第一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下称“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不可撤销质押合同》、《不可撤销保证合同》及《不可撤销抵押合同》,为广州本草堂有限公司(下称“本草堂公司”)从该行获得的借款4,500万元提供担保。由于借款逾期未还,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以本草堂公司违反以本公司为其担保的《借款合同》为由,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本公司已在2004年度就该项担保确认预计负债4500万元。
2007年6月,本公司与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债务和解协议书》,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同意以本公司担保贷款本金4500万元为基数,按80%折算为3600万元作为债务和解总价,在本公司偿还3600万元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即了结,互不差欠。本公司已于2007年7月按约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本案情况详见2004年12月18日、2005年4月21日、2005年5月13日、2005年11月30日、2006年1月7日、2007年7月7日、2007年7月13日、2007年10月1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公告及本公司 2004年以来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会计报表附注“或有事项—对外担保”。
本公司作为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已履行了代为清偿的责任。在向债务人本草堂公司催讨无果的情况下,本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
1、判令本草堂公司偿还本公司代偿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万元及自2007年6月1日至实际偿还欠款之日止的银行利息。
2、判令本草堂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公司已收悉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开庭传票,并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