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上海中科合臣股份
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12月17日,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上海中科合臣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决议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因收购上海信弘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同心制药有限公司及上海嘉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中科合臣化学有限责任公司70%的股权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向公司除上海中科合臣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2008年12月17日,上海中科合臣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上海信弘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同心制药有限公司及上海嘉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四方签署《关于上海中科合臣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由上海上海信弘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同心制药有限公司及上海嘉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中科合臣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合计70%的股权,从而间接控制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34.24%的股份,并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现将《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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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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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本次要约收购的简要情况,本次要约收购文件尚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本要约收购并未生效,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如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文件未提出异议,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将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是否预受要约的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并以此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特别提示
1、本次要约收购系鹏欣集团履行因受让信弘投资、同心制药及嘉创企业所持之合臣化学合计70%的股权,从而控制中科合臣34.24%的股份,触发的法定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并不以终止中科合臣上市地位为目的。
中科合臣第二大股东已承诺将以其持有之全部8,500,000股中科合臣股份(占股本总额的6.44%)接受本次鹏欣集团发出的收购要约。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8.1条之(十一)项: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则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本次要约收购结束后,若社会公众持有的中科合臣股份总数低于33,000,000股,即低于中科合臣股本总额的25%,由于中科合臣股本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四亿元,中科合臣将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6条、12.17条、14.1.1条之(五)项及14.3.1条之(九)项: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但收购人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在五个交易日内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交易所同意实施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的,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方案,或者提交方案未获同意,或者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将暂停上市;被暂停上市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如若中科合臣出现上述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情况,有可能给中科合臣投资者造成损失,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若本次要约收购导致中科合臣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作为中科合臣股东将运用其股东表决权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科合臣章程规定的方式提出相关建议或者动议,促使中科合臣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维持上市地位的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
3、合臣化学目前持有中科合臣4,519.5万股股份,其中2,109.1万股股份于2005年4月已质押于中泰信托,为信弘投资借款提供担保。由于信弘投资借款逾期未还,经法院判决,合臣化学负连带清偿责任,所质押之2,109.1万股中科合臣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同时经中泰信托申请,鹏欣集团本次拟受让之信弘投资所持合臣化学28%的股权也已被司法冻结。
鹏欣集团与信弘投资、同心制药及嘉创企业四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信弘投资、鹏欣集团将积极与中泰信托达成债务和解意向,鹏欣集团在限定额度内承担信弘投资借款的清偿,以解除合臣化学所持已质押之中科合臣股份和信弘投资所持合臣化学股权的司法冻结,鹏欣集团所承担之借款清偿款为应付股权转让款的组成部分。
如若上述债务和解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合臣化学所持已质押之2,109.1万股股份及信弘投资所持合臣化学28%的股权将被强制执行,合臣化学所持中科合臣之股份将降至2,410.4万股,持股比例将降至18.26%;本次股权转让后鹏欣集团所持合臣化学的股权也将仅为42%,其面临无法获得合臣化学控制权的风险;则鹏欣集团通过本次股权转让所控制之中科合臣股份将低于30%,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不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但鹏欣集团承诺,即使因债务和解未能达成一致而使得其通过本次股权转让所控制之中科合臣股份低于30%,导致鹏欣集团本次股权受让行为不触发法定要约收购义务,其仍将继续按照本报告书中所述各约定维持发出无条件全面要约收购。
重要内容提示
一、被收购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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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次收购前,中科合臣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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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人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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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购人关于要约收购的决定
2008年12月15日,鹏欣集团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收购信弘投资、同心制药及嘉创企业持有的中科合臣第一大股东合臣化学合计70%的股权;同意收购嘉创企业持有之中科合臣6.44%的股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等股份的收购以要约方式进行;同意向中科合臣除合臣化学外的其他全体股东发出无条件全面要约收购。
2008年12月16日,鹏欣集团股东通过股东决定,批准董事会上述提议,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全部事项。
上述同意程序符合《公司法》和鹏欣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及决定合法、有效。
四、要约收购的目的
2008年12月16日,鹏欣集团受让信弘投资、同心制药及嘉创企业所持之合臣化学合计70%的股权,从而控制中科合臣34.24%的股份。本次要约收购系鹏欣集团履行因上述股权受让行为而触发的法定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不以终止中科合臣上市地位为目的。
五、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收购计划外,鹏欣集团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中科合臣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适当时机以适当方式继续增持中科合臣股份的可能。
六、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鹏欣集团向中科合臣除合臣化学外的其他全体股东发出无条件全面要约收购。要约收购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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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中1,358,438股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85,446,562股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根据本次股权转让各方间达成之《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约定,中科合臣第二大股东嘉创企业已承诺将以其持有之全部8,500,000股中科合臣股份(占股本总额的6.44%)接受本次鹏欣集团发出的收购要约。
七、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296,005,050元。鹏欣集团已将不低于所需最高资金总额20%的履约保证金59,500,000元存入登记结算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登记结算公司出具了《履约保证金保管证明》,剩余的收购资金将来源于鹏欣集团的自有资金,鹏欣集团已就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安排。收购期限届满,鹏欣集团将按照国泰君安根据登记结算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八、要约收购的有效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为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公告之日起共30个自然日。
在要约收购有效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九、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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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
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摘要于2008年12月19日签署。
收购人声明
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中科合臣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中科合臣拥有权益。
收购人签署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本次要约收购为无条件、向中科合臣除合臣化学外其他全体股东发出的全面要约收购,目的是鹏欣集团履行因受让持有中科合臣34.24%股份的合臣化学之70%股权而触发的法定要约收购义务,不以终止中科合臣的上市公司地位为目的。但如因本次要约收购导致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中科合臣股份总数的25%,中科合臣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本次要约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收购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该保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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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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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
(一)收购人及主要关联公司股权控制关系
盈新投资持有收购人——鹏欣集团100%的股份,为收购人的控股股东。
自然人姜照柏系盈新投资控股股东,同时任鹏欣集团董事长,为鹏欣集团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盈新投资下属全资拥有鹏欣集团及鹏欣房产。
鹏欣集团及其主要关联公司股权控制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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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下属核心企业基本情况
鹏欣集团控股股东盈新投资成立于2006年11月6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姜照柏,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为3206912103671,经营范围为:房地产投资、资产管理、国际贸易(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规定的办理审批后方可经营)。
鹏欣集团实际控制人姜照柏先生下属的核心企业即为盈新投资。
盈新投资系投资控股公司,其通过下属子公司开展房地产开发及其他业务,其核心企业即为鹏欣集团与鹏欣房产。
(三)收购人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鹏欣房产为收购人主要关联企业,主营住宅及商业地产开发。鹏欣房产目前于上海、南通等地开发、经营多处住宅及商业地产项目,其开发的“白金府邸”、“一品漫城”等住宅均为上海知名地产项目。鹏欣房产目前持有并经营中商业地产合计建筑面积超过4.6万平方米,在开发中住宅和商业地产项目合计建筑面积超过61万平方米。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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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鹏欣房产下属核心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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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购人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
鹏欣集团下属产业主要分布于三大业务板块:房地产开发、高速公路投资经营及股权投资。
(一)房地产开发业务
鹏欣集团是住宅及商业地产的综合开发商,中国房地产业界知名品脾。鹏欣集团曾荣获上海房地产开发企业50强、2004年度上海房地产关注品牌、2005年度上海房地产18年·功勋企业、上海市价格协会诚信建设单位、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批诚信、承诺领先单位等各项荣誉,是上海市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单位。
住宅地产方面,鹏欣集团曾开发的“城市经典系列”、“爱丽舍花园别墅”、“奥玎宫廷别墅”等住宅楼盘均为上海知名地产项目,并曾荣获多项品质奖项,目前在开发中的上海“白金湾”等也为业内高档楼盘项目。目前鹏欣集团在开发中住宅地产项目主要位于上海、南通等地,合计建筑面积超过16万平方米。
商业地产方面,鹏欣集团主要采取持有并经营策略,在上海、南京等地持有并运营多处商业地产项目,涉足商业设施、酒店等的开发经营,标志性项目包括南京第一家主题式购物公园——“南京水游城”等。目前鹏欣集团持有并经营中商业地产主要位于南京、南通,合计建筑面积超过18万平方米,在开发中商业地产项目主要位于上海、武汉等地,合计建筑面积超过45万平方米。
(二)高速公路投资经营业务
鹏欣集团投资、建设并运营上海郊区环线(A30)北段高速公路,该路段全长约38.77公里,于2004年建成通车,鹏欣集团拥有25年经营权。
此外,鹏欣集团还通过下属子公司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其子公司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建筑”)持有上市公司——国金证券12.08%的股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鹏欣集团下属核心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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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欣集团最近3年的简要财务状况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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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取自鹏欣集团2005-2007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收购人最近5年内受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的情况
收购人鹏欣集团在最近5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鹏欣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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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欣集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5年内均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收购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鹏欣集团子公司鹏欣建筑持有上市公司国金证券12.08%的股权(60,403,940股股份),为国金证券第四大股东,该等股份均为限售流通股。根据国金证券上市时鹏欣建筑之股份锁定承诺,上述股份自2008年1月29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除此之外,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盈新投资、实际控制人姜照柏先生未有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要约收购目的
一、收购人要约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
出于构筑自身资本市场平台、并帮助中科合臣摆脱经营困境的目的,鹏欣集团通过受让中科合臣第一大股东合臣化学70%的股权,从而控制中科合臣34.24%的股份。本次要约收购系鹏欣集团履行因上述股权受让行为而触发的法定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不以终止中科合臣上市地位为目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鹏欣集团尚无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已拥有中科合臣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适当时机以适当方式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已拥有中科合臣股份的可能。
二、收购人作出本次要约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08年12月15日,鹏欣集团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收购信弘投资、同心制药及嘉创企业持有的中科合臣第一大股东合臣化学合计70%的股权;同意收购嘉创企业持有之中科合臣6.44%的股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等股份的收购以要约方式进行;同意向中科合臣除合臣化学外的其他全体股东发出无条件全面要约收购。
2008年12月16日,鹏欣集团股东通过股东决定,批准董事会上述提议,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全部事项。
上述同意程序符合《公司法》和鹏欣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及决定合法、有效。
第四节 专业机构的意见
一、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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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的关系
参与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与鹏欣集团、中科合臣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财务顾问意见
国泰君安作为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已经同意本报告书援引其所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书中的内容。
国泰君安在其财务顾问报告书中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如下:
“鹏欣集团本次要约收购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鹏欣集团具备要约收购的主体资格及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鹏欣集团财务状况稳健,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有能力按照本次收购要约所列条件实施要约收购义务。”
四、律师意见
金茂凯德作为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已经同意本报告书援引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内容。
金茂凯德就本报告书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如下:
“鹏欣集团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鹏欣集团为本次要约收购出具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7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照柏
2008年12月19日
收购人名称: | 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 |
住 所: | 上海市崇明县秀山路65号 |
签署日期: | 2008年12月19日 |
被收购公司名称: | 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中科合臣 |
股票代码: | 600490 |
股份类别 | 股份数量(股) | 占比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39,953,438 | 30.27%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92,046,562 | 69.73% |
合计 | 132,000,000 | 100% |
收购人名称: | 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 |
收购人住址: | 上海市崇明县秀山路65号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虹桥路2188弄虹桥商务别墅55-59号 |
联系电话: | 021-62615599 |
传 真: | 021-62616899 |
邮 编: | 200336 |
股份类别 | 要约价格 | 要约收购股份数量 | 占总股本的比例 |
有限售及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 | 3.41元/股 | 86,805,000股(注) | 65.76% |
收购人财务顾问: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地 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
联 系 人: | 叶可、饶康达、秦磊、王佳颖 |
电 话: | 021-38676666 |
传 真: | 021-38670666 |
收购人律师: |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
地 址: | 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层 |
联系人: | 李志强、方晓杰、宋正奇 |
电 话: | 021-63872000 |
传 真: | 021-63353618 |
收购人、鹏欣集团 | 指 | 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 |
被收购公司、上市公司、 中科合臣 | 指 | 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 |
合臣化学 | 指 | 上海中科合臣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
信弘投资 | 指 | 上海信弘投资有限公司 |
同心制药 | 指 | 上海同心制药有限公司 |
嘉创企业 | 指 | 上海嘉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盈新投资 | 指 | 南通盈新投资有限公司 |
鹏欣房产 | 指 | 上海鹏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中泰信托 | 指 | 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国金证券 | 指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鹏欣集团与信弘投资、同心制药及嘉创企业四方间签署的《关于上海中科合臣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 |
《股权转让补充协议》 | 指 | 鹏欣集团与信弘投资、同心制药及嘉创企业四方间签署的《关于上海中科合臣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补充协议一》 |
要约收购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
本次股权转让 | 指 | 信弘投资、同心制药、嘉创企业与鹏欣集团间关于合臣化学股权的转让行为 |
本次要约收购 | 指 | 本次鹏欣集团向中科合臣除合臣化学以外的其他全体股东进行的全面要约收购 |
本次收购 | 指 | 鹏欣集团受让信弘投资、同心制药及嘉创企业持有之合臣化学合计70%股权的事宜,及鹏欣集团因上述股权受让而触发的全面要约收购行为 |
财务顾问、国泰君安 | 指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律顾问、律师 | 指 |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交易所、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第17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收购人名称: | 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明县秀山路65号 |
法定代表人: | 姜照柏 |
注册资本: | 100,000,000元人民币 |
主要办公地点: | 上海市虹桥路2188弄虹桥商务别墅55-59号 |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 310000000051048 |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 63105040-X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国地税沪字31023063105040X |
企业类型: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经济性质: | 民营企业 |
股东名称: | 南通盈新投资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实业投资及其咨询服务,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资产管理 |
经营期限: | 1997年3月11日至2012年3月10日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虹桥路2188弄虹桥商务别墅55-59号 |
联系电话: | 021-62615599 |
联系传真: | 021-62616899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股东构成 | 与收购人 关联关系 | 法定代表人 | 主营业务 |
上海鹏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 | 南通盈新投资有限公司100% | 同一控股股东控制下关联公司 | 姜照柏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持股比例 | 注册资本(万元) | 主营业务 |
1 | 上海中铅置业有限公司 | 90% | 2,000 | 住宅地产开发 |
2 | 上海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5% | 2,000 | 住宅地产开发及商业地产开发、经营 |
3 | 上海新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60% | 1,000 | 商业地产开发、经营 |
4 | 通州金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60% | 2,000 | 商业地产开发、经营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持股比例 | 注册资本(万元) | 主营业务 |
房地产开发业务 | ||||
1 | 上海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0% | 1,000 | 住宅地产开发 |
2 | 上海莱茵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90% | 1,000 | 住宅地产开发及商业地产开发、经营 |
3 | 上海鹏欣国际家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80% | 10,000 | 商业地产开发、经营 |
4 | 南通鹏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60% | 1,000 | 商业地产开发、经营 |
5 | 南京四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 93% | 870万美元 | 商业地产开发、经营 |
6 | 武汉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0% | 5,000 | 商业地产开发、经营 |
7 | 上海北沙滩置业有限公司 | 90% | 1,000 | 商业地产开发、经营 |
8 | 南通金欣房地产有限公司 | 51% | 2,000 | 住宅地产开发及商业地产开发、经营 |
高速公路投资经营业务 | ||||
9 | 上海北环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65% | 60,000 | 高速公路投资、经营 |
股权投资 | ||||
10 | 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90% | 5,000 | 股权投资、建筑施工 |
项目 | 2007.12.31 | 2006.12.31 | 2005.12.31 |
总资产(元) | 4,761,451,534.16 | 4,897,027,088.80 | 4,043,355,360.39 |
净资产(元) | 2,162,055,223.43 | 1,814,303,418.59 | 1,473,553,688.18 |
资产负债率(%) | 54.59 | 62.95 | 63.56 |
项目 | 2007年度 | 2006年度 | 2005年度 |
主营业务收入(元) | 1,895,457,753.48 | 1,728,636,840.17 | 1,176,643,201.79 |
净利润(元) | 321,084,904.84 | 268,287,659.41 | 211,437,154.31 |
净资产收益率(%) | 14.85 | 14.79 | 14.35 |
姓名 | 职务 | 曾用名 | 国籍 | 长期 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姜照柏 | 董事长 | 无 | 中国 | 上海 | 香港居留权 |
姜雷 | 董事、总经理 | 无 | 中国 | 上海 | 无 |
王冰 | 董事、财务总监 | 无 | 中国 | 上海 | 无 |
赵维茂 | 董事、副总经理 | 无 | 中国 | 上海 | 无 |
成建铃 | 董事 | 无 | 中国 | 上海 | 无 |
姜云 | 监事 | 无 | 中国 | 上海 | 无 |
收购人财务顾问: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地 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
联 系 人: | 叶可、饶康达、秦磊、王佳颖 |
电 话: | 021-38676666 |
传 真: | 021-38670666 |
收购人律师: |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
地 址: | 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层 |
联系人: | 李志强、方晓杰、宋正奇 |
电 话: | 021-63872000 |
传 真: | 021-63353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