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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版: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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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20亿占款担保未披露 证监会重罚S*ST兰光
    2008年12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彭友
      ⊙本报记者 彭友

      

      由于S*ST兰光长期、多次不按规定披露大股东及关联方占款与担保事项,涉及金额巨大,性质恶劣,后果严重,S*ST兰光及相关当事人近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S*ST兰光今日刊登致歉公告称,2005年,S*ST兰光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大股东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2006年1月1日到6月30日,S*ST兰光因担保、直接或通过第三方,被兰光经发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共发生5笔,发生额合计33930万元。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S*ST兰光以其控股子公司的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为兰光集团全资子公司或直接为S*ST兰光以银行存单质押、保证金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总计9笔,发生额合计50570万元。2005年1月至6月,S*ST兰光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单位借款、担保共计14笔,涉及金额47300万元。2005年6月至12月,S*ST兰光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共计3笔,涉及金额8500万元。

      上述事项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标准,S*ST兰光均未及时披露。

      中国证监会根据情节决定予以从重处罚。其中,对S*ST兰光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路有志等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李济朝等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裴福元等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吕勇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李福祥等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3万元的罚款。

      同时,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认定路有志为永久市场禁入者;认定王兴志等市场禁入10年;认定李济朝等市场禁入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