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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1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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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版: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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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版:金融·证券
    外汇储备余额5年来首次下降
    国开行人民币债券2010年底前风险权重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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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的银行能发行人民币债券
    保监会明确
    险企财务负责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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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银近期能否减持建行
    存合规性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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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明确险企财务负责人资格
    2008年12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卢晓平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并明确表示曾提供虚假财会信息受行政处罚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应当设立财务负责人职位。

      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财务负责人是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针对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制定专门的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不仅在于财务负责人任职所需要的专业条件明显有别于其他高管人员,更是确保财务数据真实性、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客观需要。(卢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