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08年12月23日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309人,代表股份265,229,4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其中出席亚泰大厦七楼会议室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3人,代表股份240,068,8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296人,代表股份25,160,6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由董事长宋尚龙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200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日产4,0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实施方式变更的议案:
同意票263,750,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44%;反对票931,0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5%;弃权票548,2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1%。
(二)审议通过了200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变更的议案:
同意票262,666,6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03%;反对票886,4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3%;弃权票1,676,4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4%。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张晓蕙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881 股票简称:亚泰集团 编号:临2008-049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十四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2008年第十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于2008年12月23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举行,会议通知于2008年12月20日以书面送达和传真方式发出。董事长宋尚龙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5名,实到董事10名,董事李廷亮先生、徐德复先生、施国琴女士、刘树森先生分别委托孙晓峰先生、宋尚龙先生、王化民先生、王化民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董事刘长生先生未出席亦未委托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持有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借款的事宜。
根据公司的需要,公司决定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3亿元流动资金借款,借款期限为一年半,质押物为公司持有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00万股股权。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