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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12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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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0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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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10版:信息披露
    富国基金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为富国天鼎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的公告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8年度业绩修正公告
    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的公告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聘请的
    二00八年度审计机构单位名称变动的公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减持公告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钼酸铵和钼粉出口关税税率下调的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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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8年度业绩修正公告
    2008年12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2119     证券简称:康强电子     公告编号:2008-064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8年度业绩修正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1、业绩预告期间

      2008 年1月1日至2008 年12月31日。

      2、前次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和预计业绩

      公司于2008年度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时预告200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上年下降幅度小于50%。

      3、修正后的预计业绩

      截止目前,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预计公司200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上年度相比下降70-90%。

      4、本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已按新会计准则调整)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407.26万元

      2、每股收益:0.58元

      三、业绩预告出现差异的原因

      2008年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以来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巨幅波动,产品价格下滑对公司经营造成较大压力,年末公司计提存货跌价所致。

      四、其他情况说明

      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08年度报告中予以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119     证券简称:康强电子     公告编号:2008-065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

      专用帐户管理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8年8月1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并经公司200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募集资金项目之一的《大规模集成电路引线框架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交由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阴康强电子有限公司实施,相关公告分别刊登2008年8月16日、2008年9月13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编号:2008-039、2008-049)

      为规范该项目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阴康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康强”)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东门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江阴康强将项目募集资金存放于江阴康强在建设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2、国信证券作为江阴康强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江阴康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江阴康强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江阴康强和建设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江阴康强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江阴康强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建设银行查询、复印江阴康强专户的资料;建设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4、建设银行按月(次月10日之前)向江阴康强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建设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江阴康强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建设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建设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江阴康强、建设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建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江阴康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上述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09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