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设分公司需提交8项材料
2008年12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马婧妤 周翀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分公司需提交8项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公司符合申请设立分公司条件的说明材料;可行性分析报告;拟设分公司筹建方案;公司关于合法、合规筹建和经营分公司的承诺等
⊙本报记者 马婧妤 周翀
中国证监会23日发布行政许可事项,明确了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相关事项,该行政许可事项明确了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营业部需报送的材料内容。
行政许可事项明确,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需提交8项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公司关于申请设立分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决策、授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关于设立分公司决策权限相关规定的说明;公司符合申请设立分公司条件的说明材料;申请人具备分公司拟经营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说明和对分公司拟经营证券业务的授权书;可行性分析报告;拟设分公司筹建方案;公司关于合法、合规筹建和经营分公司的承诺;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设立营业部的,如属于证券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当提供申请报告等8项材料;如属于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证券营业部,除应当提供上述8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关于公司交易、清算、核算、监控等系统实现集中管理的情况说明,以及关于公司电子化档案资料集中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的说明。
该文明确,有关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的规定,包括《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第16条、第17条,《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11条,《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第3条、第6条、第8条,《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