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收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海南南亚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南亚公司”)诉本公司的起诉状。诉状全文如下:
“原告:海南南亚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口市海秀路6号
法定代表人:唐毅,董事长
被告:本公司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0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如下:
1996年上半年,被告前身即海南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因酝酿公司上市需要资金,于是找到原告协商,由原告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款项全部由被告支配,原告因与被告当时的法定代表人蒋会成是好朋友,就同意此一做法。1996年5月14日,原告与当时的海口科技城市信用社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信用社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利率为月息0.89%,合同签订当天,信用社向原告转款1000万元。
原告收到信用社的借款1000万元后,按照被告提供的其关联公司的帐号和开户银行,分别将该1000万元最终转入了被告帐户。具体如下:
1、1996年6月26日转给海南汉才科技有限公司150万元,汉才公司于1996年6月28日将此款转给海南良大贸易有限公司,该笔款项又于1997年1月3日转给海南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
2、1996年6月21日转给海南良大贸易有限公司80万元,良大公司又于1996年6月28日将此款转到该公司在海南华银国际信托帐户,该笔款项又于1997年1月3日转给海南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
3、1996年7月26日、1996年7月31日和1996年8月2日分三次转给海南托喜礼品有限公司200万元,该笔款项现金支出;
4、1996年6月13日转入海南汉才科技有限公司200万元,该笔款项1996年6月26日又从汉才科技帐户转到海南良大贸易公司帐户,1996年6月14日转入海南良大贸易有限公司100万元,该笔款又于1996年6月21日转入原告在海南省信托帐户。
以上两笔款项合计300万元,良大公司1996年7月1日将此款和原告在信托公司帐户存款余额合并后800万元转为定期存款,该笔存款到期后良大公司委托信托公司付款,将该款于1997年4月14日转给海南太阳女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帐户,转款金额826.404万元,该公司将此款项的515.8万元1997年4月15日转为不定期一年存款,300万元转到海南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
5、1996年10月24日转入海南广和贸易有限公司23.8万元,该笔款项广和贸易以现金方式支出。
以上转款合计1003.8万元。
因被告未能按时还本付息,2000年3月间,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对原告提起诉讼,同年5月,海口中级法院以(2000)海中法经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同年12月,海南省高级法院又以(2000)琼经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两审判决确定,原告贷款1000万元本金、利息和罚息均由原告负责偿还。法院判决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方案,均未有结果。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原告拟出新的解决方案与被告协商,即由原告控股的海口金兴岛美容休闲有限服务公司租用被告控股企业海南望海楼酒店1220平方米进行经营,原告不实际缴纳租金,拟以该房产使用权(租金)抵偿被告所欠债务(本息约1500万元),至2017年12月31日止抵债完毕。
被告原法定代表人蒋会成签名同意按抵债方式办理,后被告股权转让给了天津泰达集团公司,其进驻海口后,以望海酒店的名义起诉黄容(美容院名义上的经营者),后美兰区法院追加原告、被告及海口金兴岛美容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现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原告认为,正是考虑到被告实际还款有困难,最终才形成了以美容院租金抵偿债务的实际做法,原告才未向法院起诉被告,现被告因内部股东变更,并以系列行为想要对所欠原告债务不予偿还,原告被迫在无奈之余才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000万元,同时保留进一步追索利息的权利。”
以上诉状所述事项发生时间距今较长,本公司正积极核查相关具体情况,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24日
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ST筑信 公告编号:临2008-058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2008年12月22日起连续三个交易日触及跌幅限制。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经书面函证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逯鹰先生,均确认在2008年10月27日后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在此期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权转让、非公开发行、业务重组、资产剥离或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除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告外[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没有获悉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策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和对本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关于债务重组事项,本公司与有关债权人、债务人的商谈仍在进行中,公司将根据债务重组进展情况及时公告。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