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仲裁事项裁定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0年7月实施收购广东海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60%股权及建筑工程牌照使用权的事项,详细内容已刊登在2000年7月27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由于双方对履行合同产生争议,本案已提交仲裁,并分别于2005年3月22日、4月28日开庭审理。2007年12月10日,经深圳仲裁委员会〔2008〕深仲裁字第0005号终局裁决,本公司向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支付尚欠的股权转让款8,430,000港元,承担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34,046.29元,及反请求的仲裁费人民币10,725元、港币61,680元。本公司已于2007年度计提了843万港元的诉讼损失。2008年3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限本公司5日内履行仲裁裁决。对此,本公司2008年3月26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予以撤消,但于2008年6月10日被中院驳回。2008年7月21日,本公司再次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2008年12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不予执行的裁定。
二、公司对本案的披露情况
公司自2005年以来在每年的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对本案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三、本案裁定情况
本公司于2008年12月23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深中法执审仲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部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四)、(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对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8]深冲裁字第0005号裁决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其他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目前本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此前已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详见本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上述内容刊登在2008年4月22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登载在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
五、本次裁定对公司2008年度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已于2007年度计提了843万港元的诉讼损失,依据上述裁定,2008年度本公司可转回已计提的843万港元的诉讼损失。
六、备查文件: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深中法执审仲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