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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12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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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版: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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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版:财经要闻
    国家力保化肥行业 允许各类投资者进入
    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财政部税务总局作进一步部署
    李荣融:明年国企要尽力做到不裁员
    明年将重点监管
    上市公司国有股转移
    四部委发布通知明确
    成品油消费税为中央收入
    上海等地探索国资委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 2008年国企改革在多重领域取得突破
    发改委:
    稳定节日期间民生商品价格
    社科院: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可能加剧
    前11月省属地方国企实现利润同比下降12.3%
    商务部:
    四项措施扩大居民消费
    关于增加“08东特债”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上发行份额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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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税务总局作进一步部署
    2008年12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就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若干问题作出进一步部署。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个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通知中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通知强调,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