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08年12月25日,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陶楼国际会议厅召开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和授权代表共6人,持有或代表股份数为1,876,816,32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63.27%。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91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根据《公司法》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朱继民董事长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关于贵州首钢产业投资公司投资设立贵州首黔资源开发公司(暂定名)建设焦化项目的议案》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次大会表决办法,本公司控股股东----首钢总公司(持股1,875,897,328股)回避表决。
同意票91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公司关于重新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次大会表决办法,本公司控股股东----首钢总公司(持股1,875,897,328股)回避表决。
《综合服务合同》。同意票91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生产服务合同》。同意票91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马晓辉、冯翠玺作为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首钢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首钢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首钢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