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415,040,3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67%。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08年12月29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股改时,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邢矿集团”),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以换取其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邢矿集团支付的2.5股对价股份,在支付完成后,邢矿集团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2005年6月17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2005年6月28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 | 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履行情况 |
1 |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股权分置改革时公司唯一的非流通股股东即公司控股股东承诺:①所持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金牛能源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八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且出售价格必须高于即定的最低出售价格,即金牛能源股票2005年4月29日收盘价格14.43元按2004年年度分红、资本公积金转增除权、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分红调整后的水平,即8.01元/股。②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对资源性企业的要求保持对金牛能源的控股比例。 2、无追加承诺情况。 | 截至目前,股改时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前述各项承诺。①所持股份在股改完成后24个月内全部锁定,股改完成24个月后于2007年7月6日解除限售股份39,159,9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7%,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截至目前该部分解除限售的股份均未对外出售。其余有限售条件股份,截至目前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锁定,未上市交易。②截至目前,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57.64%的股份,其严格履行了股改时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资源性企业保持控股比例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也未以其持有的该部分限售股份为标的与任何人签署任何转让、质押等处置协议,该等限售股份未发生变化。 |
注:公司控股股东的变更情况:
2006年8月23日,根据河北金牛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金能集团”)与邢矿集团签署的《股权划转协议》,邢矿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454,200,268股股份无偿划转给金能集团,自此,邢矿集团不再持有公司股份,金能集团持有公司454,200,268股股份,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金能集团保证将继续履行邢矿集团就股权分置改革所作出的全部承诺并出具了《承诺函》。2008年6月,公司控股股东名称由“河北金牛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已于上述事件发生时做了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08年12月29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415,040,3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67%。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
1 |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415,040,322 | 415,040,322 | 100 | 111.30 | 52.67 | 0 |
合 计 | 415,040,322 | 415,040,322 | 100 | 111.30 | 52.67 | 0 |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 本次变动数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1、国家持股 | 415,040,322 | 52.67% | -415,040,322 | 0 | 0 |
2、国有法人持股 | |||||
3、境内一般法人持股 | |||||
4、境内自然人持股 | |||||
5、境外法人持股 | |||||
6、境外自然人持股 | |||||
7、内部职工股 | |||||
8、高管股份 | |||||
9.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415,040,322 | 52.67% | -415,040,322 | 0 | 0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1.人民币普通股 | 372,912,211 | 47.33% | 415,040,322 | 787,952,533 | 100%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4.其他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372,912,211 | 47.33% | 415,040,322 | 787,952,533 | 100% |
三、股份总数 | 787,952,533 | 100% | 0 | 787,952,533 | 100% |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股改实施日持有股份 情况 | 本次解限前已解限股份情况 | 本次解限前未解限股份情况 | 股份数量变化沿革 |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1 |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454,200,268 | 57.65 | 39,159,946 | 4.97 | 415,040,322 | 52.67 | 无 |
合计 | 454,200,268 | 57.65 | 39,159,946 | 4.97 | 415,040,322 | 52.67 | 无 |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序号 | 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的日期 | 该次解限涉及的股东数量 | 该次解限的股份总数量(股) | 该次解限股份占当时总股本的比例(%) |
1 | 2007年7月5日 | 1 | 39,159,946 | 4.97 |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对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1、经核查,国泰君安认为:金牛能源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至今,除邢矿集团将其持有的全部金牛能源股份行政划转给金能集团和金能集团更名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金牛能源原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未上市交易或转让。
2、经核查,国泰君安认为:金牛能源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本次股份上市流通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3、根据对金牛能源相关材料、文件的认真核查,国泰君安认为: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金牛能源有限售条件的股东严格履行了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东所持的415,040,322股可以解除限售。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
□是 √否;
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计划未来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是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是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是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是 □不适用。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