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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12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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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版: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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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版:财经要闻
    证监会:非法证券活动已有效遏制
    前11月工业利润同比增长4.9%
    证监会明确过渡期券商营销人员安排
    我国境内资本市场已为企业融资2.3万亿元
    前11月我国税收增长20.2%
    我国银行业总资产已达61.1万亿元
    工业主要指标大幅下滑,钢铁、电力、有色等行业全面亏损 工业发展能否安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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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明确过渡期券商营销人员安排
    2008年12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翀
    未“叫停经纪人”,券商 “一辞了之”不恰当

      ⊙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6日表示,下发《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目的,并非一些媒体所称“叫停经纪人制度”,而是防范经纪业务营销风险,做好法规制度衔接,保障证券经纪人制度规范实施的举措。该负责人强调,个别券商借机对不符合规定的营销人员“一辞了之”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通知》下发之后,一些公司片面理解了《通知》的意图,对凡是不符合规定的营销人员扫地出门,这种做法是不符合通知精神的。”该负责人明确表示,《通知》的具体要求包括,在《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前,券商应彻底规范遗留问题,立即停止新增无从业资格的内部、外部营销人员。对已聘用的无证券从业资格的内部营销人员,及已签订代理合同的外部营销人员,应立即停止从事营销活动。对原有无从业资格的营销人员,公司要积极组织培训,提供支持,协助其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确实无法取得从业资格的,公司应依法依约妥善处理,维护营销人员的合法权利。

      对于券商如何实施经纪人制度,负责人亦明确,12月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了针对经纪业务的从业资格考试,一部分人考取了从业资格。“对于已经通过从业资格考试并且取得执业资格的内部营销人员,可以继续开展营销活动。对已经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外部营销人员,公司可以把他们转为内部营销人员,作为内部员工申请职业资格,并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以后开展营销活动,‘可以转’不是‘一定要转’。通过资格考试,准备以后发展为证券经纪人,以经纪人的身份从事外部营销的人员,就要等到《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出台,公司具备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条件,并且经过当地证监局的核查,相关人员按照程序,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以后,才能够持证上岗,对外以证券经纪人身份展业。”

      目前,《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征求意见,正在进行分析论证。同时,记者了解到,实施《规定》还涉及到是否需要工商登记、经纪人佣金支出是否能够税前扣除及经纪人的个人所得税等问题,目前证监会正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