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关于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远大”)诉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普实业”)一案(详情见2008年6月21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本公司2008-039号公告),本公司于2008年12月25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高民初字第290号),判决如下:
一、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远大货款及代理费28,459,737.24美元;
二、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远大利息损失(自2008年2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第一项确定的人民币金额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远大律师费人民币70万元;
四、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远大差旅费、咨询费、翻译费、查询费以及其他费用人民币36,098.52元;
五、宏普实业对该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向中国远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宏普实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六、中国远大对宏普实业出质的14,004,760股宏盛科技股票(证券代码:600817)在1730万美元限额内享有质权,有权以上述出质的股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国远大实现质权后,宏普实业在起承担责任范围内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七、驳回中国远大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766.9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本公司、宏普实业负担人民币1,095,000元,由中国远大负担人民币10,766.94元。
上述判决是一审判决,本公司将按照司法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就此案进行上诉。
特此公告。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