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设分支机构审核权下放
2008年12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商文 周翀
⊙本报记者 商文 周翀
今后,基金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事项将下放到各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基金公司在中国内地地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将由分支机构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作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目前,我国61家基金管理公司共设立了90多家分支机构,主要是分公司,也有部分理财中心,主要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依据相关法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最初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审核。
2006年2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及修改章程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核变为由公司向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派出机构进行初审后报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依据派出机构的意见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该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近年来,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越来越多。经过近几年的实践,证监会认为将分支机构的审核完全授权派出机构的条件已经成熟。根据证监会一贯坚持的简化程序,下放权限,放心管制,强化监管的监管思路,证监会作出了授权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的决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分支机构设立审核下放派出机构后,证监会不会放松对分支机构的审核标准和监管标准。与此相配套,证监会拟定了有关分支机构审核的工作指引,对申请材料的报送、审核依据、审核程序、审核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发至各派出机构执行。下一步,将研究制定分支机构监管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管。
同时,按照简化程序、下放权限、放松管制、强化监管的指导思想,证监会基金部积极推进行政许可项目的改革。下一步,还将根据市场发展及监管需要,继续加快工作力度,推进行政许可事项的改革工作。
(更多报道详见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