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议案被否决或被修改的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12月29日上午09:3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5号海洋石油大厦504室。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执行董事李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3,022,336,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3%。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2,461,637,921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5%;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560,698,975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说明:依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赞成或者反对;若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投弃权票或放弃投票,公司在计算该表决结果时,其所投的票数将不计入表决结果内”,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中,对于投弃权票或放弃投票的,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对《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股数为3,022,336,896,其中,赞成股数为3,020,961,896(其中A股赞成股数为2,461,637,921,H股赞成股数为559,323,975),反对股数为1,375,000(其中A股反对股数为0,H股反对股数为1,375,000)。鉴于赞成的股数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超过三分之二,此项议案作为特别决议案获正式通过。
上述议案的详情可参见公司于2008年11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作为本公司的法律顾问指派赵吉奎律师和刘涛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律师的见证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