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9日上午11:00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6号本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了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力源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500,431,5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66,061,245股的57.7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9人出席或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认真对本次股东大会的3项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前提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自有资金6亿元向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下,同意137,287,5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标准》
表决结果:同意500,431,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同意《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500,431,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决议的详细内容已刊登在2008年12月16日的《上海证券报》上,投资者也可以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本次股东大会的详细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朱明律师、石春琴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