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通知及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于2008年12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12月29日上午9:30
(四)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十二楼会议室
(五)主持人:董事长刘绥芝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数为77,556,9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法律顾问王薇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方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139,188股。
同意:8,139,18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2、《关于修订<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77,556,9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王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二)《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