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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5版:产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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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办法出炉 上海经适房5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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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办法出炉 上海经适房5年内不得转让
    2008年12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李和裕
    准入门槛实行动态管理,各区每年至少配建5%,开发商享优惠政策

      ⊙本报记者 李和裕

      

      上海市政府确定于今年年底前公布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一度“闪现”后,昨晚最终公布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并从今日起征求社会意见。

      上海对经济适用房的定义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与此前业内预期的一样,上海对经济适用房的准入门槛实行动态管理,办法中并未明确申请条件的具体标准,仅表示申请的家庭或个人均有达到规定年限的上海市城镇户口,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资产低于规定条件,居住困难且申请之前一定年限未转让过住房等,具体标准则会由市政府根据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至于退出机制,办法规定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拥有有限产权,不得将经济适用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办理除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外的抵押;原则上满5年方可上市转让,还需向有关部门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而转让后,原购房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房。

      此外,经济适用房有单独选址、集中建设和在普通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两种建设方式。前者可采取项目法人招投标方式,也可由区(县)政府指定的机构直接组织开发建设;后者采取土地招拍挂确定房企开发,而各区(县)每年度配建的经济适用房面积不低于该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可建住宅总面积的5%。而无论是用于出租还是出售,经济适用房要求进行室内装修。

      对开发商来说,建设经济适用房可享受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等优惠政策。但经济适用房的结算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销售价格由住房保障机构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房自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满1年仍未出售的,则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收购,继续用于住房保障。

      今年起,上海已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进程,根据计划,上海将确保400万平方米以上经济适用住房开工,首批项目最快将于明年上市。

      “随着政府加大投资,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将对房地产市场构成实质影响,特别是在有效平抑市场价格方面。”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发展研究所所长李战军表示。五合国际副总经理严涛认为,2009年国内住宅产品市场发展将两端分化,其一就是政府主导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在数量、规模及非市场性特征上都会越来越强,进一步实现产业化和标准化也是保障性住房的未来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