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12月13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2月30日在福州福日大厦14层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和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34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0%。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由公司董事长刘捷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福州分行五一支行申请5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继续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的股数118,34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王凌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