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12月30日上午9:30
2、 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锦绣香江花园会所二楼宴会厅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5、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418,384,1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49%。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406,115,3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89%;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12,268,8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公司董事长翟美卿女士授权董事、总经理修山城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关于择机收购大股东持有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森岛鸿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森岛宝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三公司股权的议案》进行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06,115,339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票12,268,8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张清伟律师和胡安喜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及会议记录;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