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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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表决董事10人,实际表决董事10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同意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4,000.00万元,用于归还“成交银2007年贷字390009号”合同项下借款。该笔借款期限从实际放款日起至2009年8月21日止;执行固定利率,按合同签订日同期基准利率确定。
二、同意以本公司持有的四川福堂水电有限公司4.8%股权质押、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阿坝州华西沙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借款8,000.00万元,用于补充灾后恢复生产流动资金。该笔借款期限为36个月,从第一次实际放款日起算;执行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合同利率按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后的第一个付息日的次日起开始适用。
三、同意以本公司持有的四川福堂水电有限公司6%股权质押、以本公司铜钟(含南新二级)水电站全部资产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岷江支行借款1亿元,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该笔借款期限为36个月,从第一次实际放款日起算;执行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12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四、同意公司向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借款2亿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归还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2008年12月29日到期借款)。该笔借款期限为36个月,起始日期为第一笔贷款提取日,到期日为第一笔贷款提取日满36个月之后的相应日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限档次基准利率,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借款利率从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之日起执行新的借款利率。
五、公司作为甘孜州康定华龙水利电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向华龙公司提供的苗圃电站建设资金及资金占用费共计人民币3,719.816万元已到期,华龙公司应按约定将上述借款及资金占用费归还本公司。鉴于华龙公司资金已全部投入苗圃电站建设,为保证苗圃电站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意公司通过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华龙公司贷款的方式,向华龙公司提供人民币3,719.816万元的贷款,用于归还我公司已到期借款。该委托贷款期限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2009年10月29日止,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