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2月30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董全臣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6名,共持有公司221,768,231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30,107万股)的73.66 %(其中有表决权股份共3,895,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9%),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审议并对所列议案采用记名方式逐项表决,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紫金城部分商业区地下车位使用权偿还债务的议案》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3,895,100 | 股份数 | 比例 | 股份数 | 比例 | 股份数 | 比例 |
3,895,100 | 100% | 0 | 0% | 0 | 0% |
关联股东江中集团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3,895,100 | 股份数 | 比例 | 股份数 | 比例 | 股份数 | 比例 |
3,895,100 | 100% | 0 | 0% | 0 | 0% |
关联股东江中集团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上述关联交易详情请参见《上海证券报》2008年12月13日刊载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告》和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 发布的公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胡海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