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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12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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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7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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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17版:信息披露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续展的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08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日常申购业务提示性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次级债券发行完毕的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永州湘祁水电站项目获核准的公告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2008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届十四次(通讯方式)会议决议公告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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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续展的公告
    2008年12月3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08-03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续展的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交易内容

      2008年12月30日,本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签订《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续展的确认书》(以下简称“协议续展确认书”),将双方于2005年12月24日签订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以下简称“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续展至2011年12月31日。

      2、关联人回避事宜

      2008年12月25日,本公司召开董事会2008年度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续展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的议案》,批准保险业务代理协议自动续展,并授权本公司管理层组织实施此项工作。在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

      3、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的影响

      本公司认为,本次交易能够有效避免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充分发挥本公司现有销售渠道的潜力,实现本公司现有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有利于提高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保证利润增长,符合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08年12月25日,本公司召开董事会2008年度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续展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的议案》,批准保险业务代理协议自动续展,并授权本公司管理层组织实施此项工作;在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三个年度,该交易金额年度上限均为人民币14.02亿元。

      在对关联协议续展事宜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本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决议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08年12月30日,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协议续展确认书》。本次续展的期限为三年,续展后协议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1年12月31日止。除协议期限外,原协议其余全部条款保持不变。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集团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4、本次交易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二、集团公司的基本情况

      集团公司的前身是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于2003年进行重组,并于2003年7月21日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主要从事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等业务。

      三、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续展确认书

      2008年12月30日,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协议续展确认书》,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续展《保险业务代理协议》,除本确认书所述协议期限外,其余全部条款均不作修改。

      2、本次续展的期限为三年。续展后协议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二)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1、服务范围

      根据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的约定,集团公司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老保单项下的保险业务,包括日常保险业务处理、客户服务、数据及档案管理、单证管理、老保单复效、增加或续保附加险、再保险业务、处理老保单项下争议。本公司根据协议作为服务提供商,但不享有或承担老保单项下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2、服务费

      集团公司根据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支付给本公司的服务费,以本公司所提供服务的预计成本为依据,另加一定的利润。在每半年一次的计费期间,保险业务代理服务费的计费方式为:(1)相关计费期间最后一日在保险期间有效保单件数(团体保险单按有效保单项下作为被保险人(失效、满期被保险人除外)的自然人数量计件)乘以人民币8元;加上(2)相关计费期间当期实收保费的2.5%。

      3、有效期及终止

      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的有效期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除非一方于协议有效期届满或续展期届满180日之前向对方发出不再续展的书面通知,协议在不违反本公司上市地的上市规则之前提下自动续展,续展期限为三年。

      协议有效期间内,协议可以在协议一方提前不少于90天向另一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时终止。此外,如果(1)集团公司未能或无法按协议的规定足额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逾期金额达到人民币1亿元或以上;或者(2)集团公司未能或无法按协议的规定将足额的资金划入本公司账户,致使本公司不能按时支付的老保单项下的赔付或给付金额、佣金和/或第三方成本和费用达到人民币3亿元或以上,本公司有权向集团公司发出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协议将于上述书面通知送达集团公司后的第30日解除。

      四、本次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认为,本次交易能够有效避免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充分发挥本公司现有销售渠道的潜力,实现本公司现有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有利于提高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保证利润增长,符合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各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

      1.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条款符合公允原则;

      2.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和独立股东利益的情况;

      3.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及协议续展确认书;

      2、本公司董事会2008年度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08-03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的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交易内容

      2008年12月30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签订《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2、关联人回避事宜

      2008年12月25日,本公司召开董事会2008年度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的议案》,批准资产管理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在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

      3、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的影响

      本公司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发挥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优势,实现本公司现有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有利于提高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保证利润增长,符合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08年12月25日,本公司召开董事会2008年度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的议案》,批准资产管理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在协议有效期间内,该交易金额上限分别为:2009年2.8亿元人民币;2010年2.9亿元人民币;2011年3.0亿元人民币。

      在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本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决议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08年12月30日,资产管理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委托投资管理协议》,集团公司将其拥有的保险资产继续委托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协议有效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集团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4、本次交易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二、集团公司的基本情况

      集团公司的前身是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于2003年进行重组,并于2003年7月21日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主要从事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等业务。

      三、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范围

      根据委托投资管理协议,资产管理公司在遵守集团公司提供的投资指引和指示的前提下,以自主方式对集团公司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集团公司保留委托资产的所有权,资产管理公司被授权代替并代表集团公司管理有关委托资产的账户。集团公司可以增加或者撤回委托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该协议管理的资产。集团公司有权在必要时制定并修订投资指引(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战略性资产配置、资金流入和流出预测以及流动性要求、风险控制要求)。集团公司负责监督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活动。

      (二)服务费

      根据委托投资管理协议,集团公司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的投资管理基础服务费年费率为0.05%。服务费每月计算,按月支付:

      每月投资管理服务费=[月初委托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正回购融入资金及利息)+月末委托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正回购融入资金及利息)]/2×费率÷12。

      (三)有效期及终止

      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协议到期前90个工作日内,可由协议双方协商决定协议的续签事宜。

      四、本次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发挥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优势,实现本公司现有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有利于提高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保证利润增长,符合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各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

      1.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条款符合公允原则;

      2.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和独立股东利益的情况;

      3.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2、本公司董事会2008年度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