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8年12月30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9)沪二中执字第8号、(2009)沪二中执字第9号传票及执行通知,公司涉及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合同纠纷被起诉。
二、 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均为下述各方):
原 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上海分行)
被告: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案件的起因
起因:公司通过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徐汇支行向上海国际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贷款人民币肆仟肆佰万元整(¥4400万元),其中贰仟万元整(¥2000万元)由公司子公司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以其所拥有的900平方米的房产为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同时,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为剩余贰仟肆佰万元整(¥24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三、原告诉讼请求
1、(2009)沪二中执字第8号执行通知责令本公司清偿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2400万元,逾期利息人民币2276191.11元,至还款之日应付的逾期利息,及依法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证费人民币78828元,并交纳本案执行费人民币93755.02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2009)沪二中执字第9号执行通知责令本公司清偿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逾期利息人民币3483304.3元,至还款之日应付的逾期利息,及依法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证费人民币70450元,并交纳本案执行费人民币90953.75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四、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尚不确定,公司目前正与万事利集团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协商对该笔债务的处理,对于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