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
1、召集人: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62号华城国际北楼28层会议室
4、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12月31日上午9:30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志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1,79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8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79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新颖、林涵
3、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