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本公司获悉,因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花集团”)与江苏苏宁环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环球集团”)保证合同纠纷;琼花集团、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信”)与南京权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权信”)、苏宁环球集团信托纠纷,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员法院陆续冻结了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全部7398.64万股股权【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4.33%,该股权已质押,详见2006年8月22日《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公告》(临2006-033);2008年1月30日《公司股东股权再质押公告》(临2008-006)】。冻结日期2008年12月10日,解冻日期2010年12月9日。详细情况如下:
一、琼花集团与苏宁环球集团保证合同纠纷
1、保证合同纠纷法院受理基本情况
日前,琼花集团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08)鼓民二初字第1406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苏宁环球集团诉讼琼花集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2、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苏宁环球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
2006年8月15日,琼花集团与江苏国信签订《江苏琼花股权收益(权)财产信托合同》等协议,约定琼花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4065.155万股股权(经送配后现股票数额为7398.64万股)未来十八年的股权收益(权)信托给江苏国信,设立财产信托,苏宁环球集团与南京权信共同为琼花集团提供担保,并与琼花集团和江苏国信签订《保证协议》。为此,琼花集团向苏宁环球集团提供反担保,签订《担保协议》。苏宁环球集团与琼花集团还签订了《保证金协议》,根据该协议,琼花集团应在信托资金到位的一周内,以保证金的形式向苏宁环球集团交付2000万元,但琼花集团仅交付了600万元,其余1400万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没有交付。
3、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400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阶段
尚未开庭
5、其他事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鼓民二初字第1406号裁定冻结被告琼花集团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琼花集团、江苏国信与南京权信、苏宁环球集团信托纠纷
1、信托纠纷法院受理基本情况
日前,琼花集团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08)宁民二初字第185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苏宁环球集团、南京权信诉讼琼花集团、江苏国信合同纠纷一案。
2、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一:南京权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原告二:江苏苏宁环球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苏省国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
2006年8月15日,琼花集团与江苏国信签订《江苏琼花股权收益(权)财产信托合同》,约定琼花集团将其持有本公司4065.188万股股权(经送配后现股票数额7398.64万股)未来十八年的股权收益(权)信托给江苏国信,设立财产信托,并委托江苏国信代为转让财产信托项下的全部优先信托权益。另约定在财产信托成立日期满二年时起,琼花集团对优先信托权益予以等额分批次全部回购并向江苏国信支付优先信托权益回购款,琼花集团还需另行向江苏国信支付信托募集资金1.8%的信托报酬等。而两原告南京权信、苏宁环球集团就琼花集团按时足额履行优先信托权益回购款和信托报酬义务等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2007年12月,琼花集团又与江苏国信的关联公司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琼花集团将其合法拥有本公司7398.64万股股票再次质押给江苏国信。
3、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于2006年签订的《江苏琼花股权收益(权)财产信托合同》无效;
(2)确认两被告于2006年8月15日签署的《保证协议》无效;
(3)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16000万元;
(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4、诉讼阶段
尚未开庭
5、其他事项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宁民二初字第185号之一裁定查封(冻结)被告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2002)7398.64万股。
特此公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