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9年1月7日上午在恒顺宾馆七楼小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08年12月31日以传真和电话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7名,独立董事文宗瑜先生、白燕女士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因此两位委托独立董事陈留平先生代表出席此次会议,陈留平先生对相关事项具有表决权。董事长叶有伟先生主持召开会议,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恒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控股的二家房地产子公司将拥有的资产为公司本次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规定,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全部事宜,公司董事会根据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同意江苏恒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控股的镇江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镇江中房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开发完成的四处商业房产和四宗待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其中,镇江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抵押物的公允市场价值为26,830.36万元,中房新鸿房地产拥有的抵押物的公允市场价值为6,949.54万元,合计为33,779.90万元,为本次公司债券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公司债券保障措施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拟作出如下承诺:
“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偿付债券本息时,公司将采取下列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公司在按约定足额支付当期债券本息后,上述限制性措施将自动解除。”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