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关于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政府诉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鸿仪”)、本公司有关经营合同纠纷案的诉讼及诉讼进展事项,本公司已分别于2007年8月3日、2008年7月1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智勇,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丈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文化,该县县长
原审被告: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魏哲波
原审被告:湘西坐龙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亚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张家界宝峰湖旅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祖荣,该公司董事长
三、本案判决情况:
公司于2009年1月6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民二终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7)州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12969元,退还给上诉人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拥有坐龙峡公司90%的权益,公司控股子公司宝峰湖公司拥有坐龙峡公司10%的权益,因此,坐龙峡公司实际上为本公司全资所有。公司会根据本诉讼的进展情况对坐龙峡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预计该诉讼事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08)湘高法民二终字第63号。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