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
北京太阳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监管委托协议及资金监管协议。
2、合同生效条件:《朝阳区太阳宫新区D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监管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订并加盖后生效。《朝阳区太阳宫D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经合同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监管账户中余额为零时止。
一、情况概述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北京太阳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宫”) 已通过投标方式竞得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新区D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根据《中标通知书》内容,太阳宫就中标事宜于2009年1月4日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以下简称:“土地中心”)签署了《委托协议》,与土地中心、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仙桥支行(以下简称:“酒仙桥支行”)签署了《监管协议》。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08年12月18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中标事宜及临时董事会决议内容请参阅公司2008年12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北京太阳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级土地开发中标公告》)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委托协议》主要条款:
1、太阳宫受土地中心委托自行筹措土地一级开发资金,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具体工作。
2、开发周期:
本协议约定的土地一级开发周期为18个月,土地一级开发周期自土地一级开发授权批复之日开始至项目结案验收之日止。
3、开发投资总额:
本协议约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投资总额(含土地一级开发利润)为15.34亿元人民币。
4、本协议约定的土地一级开发利润率为8%。
5、资金监管制度:
具体监管方式等见本公告“二、合同主要条款(二)《监管协议》主要条款”项下的内容。
6、如项目入市前经双方协商一致,项目虽未完成本协议约定全部一级开发工作,但已具备入市交易条件,则太阳宫再向土地中心设立的账户交纳未发生的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及土地一级开发利润后,可申请入市。该笔资金由太阳宫根据土地中心后续工作完成进度进行拨付。太阳宫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一级开发工作,经土地中心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土地中心向太阳宫退还土地一级开发利润及相应利息。
7、协议生效:
协议经土地中心和太阳宫双方法定代表人签订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8、签署日期:2009年1月4日
(二)《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项目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1000万元。该保证金在太阳宫完成协议约定的全部一级开发工作,经土地中心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
2、项目监管资金额度及用途:
项目监管资金额度为中标报价的35%,即5.37亿元。该资金主要用于太阳宫实施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征地、拆迁费用的支出。
3、监管资金的交付时效:
太阳宫应于授权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将监管资金划入土地中心在酒仙桥支行设立的土地一级开发资金监管账户。
4、监管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太阳宫依据《监管资金使用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以及土地中心与乡政府、村委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等文件向酒仙桥支行申请使用监管资金。
酒仙桥支行依据太阳宫出具的《用款申请》、《计划表》以及土地中心与乡政府、村委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等文件,同意太阳宫支付相应的款项,并按月以书面方式告知土地中心。
5、协议生效
协议经土地中心、太阳宫、酒仙桥支行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监管账户中余额为零时止。
6、签署日期:2009年1月4日
三、备查文件:
1、《朝阳区太阳宫新区D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监管委托协议》
2、《朝阳区太阳宫D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资金监管协议》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