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布风险提示及整改后续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2.8之规定,本公司股票已于2008年12月26日起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2个月)。在此期间,公司若完成整改工作或此次整改结果获海南证监局验收通过,公司股票将在整改方案披露当日复牌并恢复交易。否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14.1.1和14.3.1 之规定,若停牌超过2个月仍然未完成整改,公司股票在被停牌两个月后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并恢复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如果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两个月内,仍然未完成整改,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如公司在股票被暂停上市两个月内,仍然未完成整改或虽完成整改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此次整改有可能会导致本公司2007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亏损。如本公司2007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之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本公司于2009年1月5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对《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诉报告》的复函(海南证监函[2009]3号),复函中称:“你公司2008年12月25日向我局提交的《申诉报告》收悉。根据你公司申诉材料中提供的资料,经我局研究,现回复如下:在处置对联营(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时,在参与股权转让各方及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消除其他可能影响交易合法有效的重大不确定性影响后,股权出让方才能确认股权转让收益。你公司不应在2007年度财务报告中确认转让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33.92%股权的转让收益。此复”。
公司于2008年5月下旬收到落款日期为2008年5月20日北京和谐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和谐源)《情况说明》传真件,传真件称:“贵我双方与2007年6月27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贵司依约将所持有的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33.92%的股权以3800万元转让给我司。协议签订后我司已将股权转让款汇入贵司指定帐户。其后,贵我双方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共同前往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但由于汉鼎光电已全面停产,高层管理人员都不在中国大陆,汉鼎光电当时尚未办理工商年检,故未能将该股权过户到我司名下。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我司已将股权转让款全部支付。我司承诺:贵我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我司享有和承担该股权的权利和义务,我司不向贵司主张任何权利”。本公司一直未收到上述传真件原件,目前正在与北京和谐源相关人员联系取得上述传真件原件,以完备相关手续。
因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法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为消除影响交易合法有效的不确定因素,公司拟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裁定过户,目前正在准备相关手续文件。
特此公告。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