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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版: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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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版:财经要闻
    境外投资1亿美元以上须报商务部核准
    发改委部分下放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审批权
    环保部正抓紧研究
    污染损害赔偿标准
    今年博鳌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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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投资1亿美元以上须报商务部核准
    2009年01月0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吴婷
    商务部昨就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 吴婷

      

      记者7日从商务部了解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草案已经完成,并在商务部网站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商务部称,此《办法》的出台,是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

      草案规定,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规定报中国商务部核准:在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在安全风险等级高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跨境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商品城类境外投资;房地产开发类境外投资。

      对于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核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征求驻外经商机构意见;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核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视情征求驻外经商机构意见。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类境外投资,还应征求国内有关商、协会的意见,以作为核准时的参考。

      草案的及时出台,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了切实的依据,而国家也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在日前举行的全国商务会议上,商务部部长陈德铭曾明确指出,要积极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并购拥有先进技术、知名品牌和营销网络的境外企业。

      草案称,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从履行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角度核准企业的境外投资。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该草案还规定,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危害我国和东道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商务部解释称,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注册的各类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