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于2008年12月30日-3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董事9人,收到表决票9张,分别为江海、赵新炎、胡洪新、唐宏明、吕剑淮、程坚、徐长生、邓宏乾、张龙平。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及其决议合法有效。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东湖高新申请大别山BOOM项目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对控股子公司东湖高新申请大别山BOOM项目融资担保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决定如下:
鉴于控股子公司东湖高新已变更大别山BOOM项目融资方式,同意取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对其13,000万元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决定;
同意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东湖高新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申请的14,600万元贷款进行担保,担保期限为10年;
同意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向东湖高新收取担保费。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宜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本次担保进展情况,密切注视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变化,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核。
详见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特此公告。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月9日
附件: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东湖高新申请大别山BOOM项目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东湖高新申请大别山BOOM项目融资事项提供担保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鉴于控股子公司东湖高新已变更大别山BOOM项目融资方式,同意取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对其13,000万元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决定;
2、同意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东湖高新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申请的14,600万元贷款进行担保,担保期限为10年;
3、同意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向东湖高新收取担保费。
4、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张龙平、邓宏乾、徐长生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股票简称:凯迪电力 股票代码:000939 公告编号:2009-02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东湖高新
申请大别山BOOM项目
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08年国家宏观政策和经济形式的急剧变化导致公司融资环境极为艰难,为确保东湖高新首个BOOM项目融资即大别山电厂2*60MW机组脱硫岛项目贷款成功。通过不懈的努力,东湖高新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的14,600万元项目贷款已获工总行审批通过,在落实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年内可放款,为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公司董事会将原拟对东湖高新交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13,000万元租赁款担保改为对中国工商银行14,600万元长期贷款提供担保。
根据控股子公司的申请,本公司六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于2008年12月30日-3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董事9人,收到表决票9张,分别为江海、赵新炎、胡洪新、唐宏明、吕剑淮、程坚、徐长生、邓宏乾、张龙平。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及其决议合法有效。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鉴于控股子公司东湖高新已变更大别山BOOM项目融资方式,同意取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对其13,000万元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决定;
2、同意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东湖高新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申请的14,600万元贷款进行担保,担保期限为10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长期借款担保;
3、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向控股子公司-东湖高新收取担保费用。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洪山区华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罗廷元
注册资本:贰亿柒仟伍佰伍拾玖万贰仟贰佰元整
经营范围:高新技术产品、电力、新能源、环保技术的开发、研制、技术服务及咨询、开发产品的销售;环保工程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科技工业园开发及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资质二级);针纺织品、百货、五金交电、计算机及配件、通信设备(专营除外)、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建筑及装饰材料零售兼批发;承接通信工程安装及设计;组织科技产品展示活动;仓储服务;发布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宣示屏等户外广告、广告设计制作;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咨询服务。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19日,本公司持股29%;武汉长江通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6.32%;武汉城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7.75%;湖北省科投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5%;其他为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上述法人股东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公司是东湖高新的控股股东,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并对东湖高新进行了产业转型和调整,将脱硫相关业务移入东湖高新。
东湖高新董事会共9名成员,本公司向东湖高新董事会委派董事4名:罗廷元(董事长)、胡学栋(董事)、刘亚丽(董事)、刘国鹏(董事);管理层共6名成员,本公司委派2名:刘蓓(副总经理,分管环保项目)、刘国鹏(副总经理,分管电厂建设项目),其余管理人员由东湖高新选举产生。
东湖高新属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截止2008年9月30日,东湖未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145,717,405.1元,净利润3,476,564.25元,总资产2.098,121,043.48元;净资产861,358,719.92元。资产负债率为58.95%。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额度内为控股子公司-东湖高新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申请的14,600万元贷款进行担保,担保期限为10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长期借款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根据大别山《EPC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EPC总承包合同》是BOOM项目中的一部分), 东湖高新系该项目的发包方,承建方为本公司,总承包价格为人民币23262.59万元。总承包范围为:脱硫工程完整范围内的设计、设备制造、设备及材料供货、运输、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调试及整套系统的性能保证和售后服务等。付款方式为东湖高新根据本公司工程进度及义务分期付款。(详见2008年4月16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BOOM项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由于本公司是大别山BOOM项目的承建方,本次东湖高新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申请的14,600万元贷款全部用于大别山BOOM项目的建设。
截止目前,大别山BOOM项目的进展情况为:1、2号机分别于2008年5月、2008年9月顺利通过了168小时试运行,已进入商业运营阶段。依据大别山《EPC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东湖高新与本公司正在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
因此,本公司对此次大别山BOOM项目融资贷款提供全额担保,其他股东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本公司不承担大别山BOOM项目经营上的风险担保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本次担保进展情况,密切注视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变化,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核。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事项是公平、合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符合《公司法》(2005年修订)、《证券法》(2005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此次为控股子公司-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控股子公司的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五、累计担保数量
公司所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截止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担保余额为63,100万元(含本次),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98%。
其中为东湖高新公司长期借款提供担保余额为14,6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95%。
特此公告。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