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港出口监管仓库试点“入仓退税”
2009年01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唐学良
⊙本报记者 唐学良
日前,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批准了营口港保税货物储运公司出口监管仓库,为国家批复的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扩大试点企业。这为进一步发挥营口港作为沈阳经济区外向型经济窗口作用,提高营口港的国际竞争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入仓即予退税政策”是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给予出口监管仓库企业的一项优惠政策,国内货物入出口监管仓库即视为出口,货物入仓报关时海关即签发出口退税证明联,此项政策的实施,将大大缩短出口企业退税周期,为企业资金的盘活,节约流通成本,加快实现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型和升级,提高企业出口积极性,提高进出口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