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月8日上午9:30在上海影城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兼总裁肖永吉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0,962,65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73,807,773股的40.213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的议案全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70,962,652股,意见如下:
同意:270,444,240股,占 99.8087%;
反对:19股,占0.0000%;
弃权:518,393股,占0.1913%。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附后。
2、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70,962,652股,意见如下:
同意:270,444,240股,占 99.8087%;
反对:19股,占0.0000%;
弃权:518,393股,占0.1913%。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指派徐晨、朱玉婷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一月九日
股票代码:600171 股票简称:上海贝岭 公告编号:临2009-02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6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09年1月8日上午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上海影城(新华路160号)五楼会议室召开,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7名,袁欣副董事长因重要公务授权委托徐智群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刘文韬董事因重要公务授权委托肖永吉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肖永吉董事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选举赵贵武董事担任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赵贵武先生简历详见公司2008年12月22日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