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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制药隐瞒子公司转让重要细节
    2009年01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赵一蕙
      ⊙本报记者 赵一蕙

      

      面对外界对子公司恒和维康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种种质疑,吉林制药今日终于开口。

      此前外界质疑,虽然吉林制药定期报告中披露持有恒和维康99.9%的股权,但根据工商登记查询,恒和维康这批股权已过户他人,两者之间存在矛盾。

      今日,公司针对转让事项作出说明。2007年11月末,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决定将持有的恒和维康99.9%股权以1200万元价格转让给石立更。股权转让正式协议签署前,受让方石立更向吉林制药预付了股权转让定金435万元,鉴于当时受让方已预付36%股权转让定金并明确股权转让意向,受让方于2007年10月向当地工商登记部门申请了变更股权事宜并变更至石立更名下。后由于石立更筹措资金出现困难,未能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余款,双方经协商,于2008年1月解除了股权转让协议。

      但是,吉林制药今日的公告披露了一个之前未曾公布的重要细节。就在董事会于2008年1月30日召开会议同意解除协议的第二天,也就是1月31日,基于公司的继续出让该股权意愿以及石立更的继续受让意愿,双方又于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解除原股权转让协议后未来12个月内,石立更若能全额支付股权转让余款765万元,公司将与其重新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

      吉林制药说明,鉴于石立更已预付36%股权转让定金,并考虑便于其对该公司经营管理和对外部门协调,并已申请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吉林制药委托其代持该部分股权,但其不享有该股权的任何权益。公告还表示,自2008年1月起至今,双方继续履行补充协议,石立更陆续支付股权转让定金,累计目前已支付975万元,预计2009年1月末前按协议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