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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泄露内幕信息罪 董正青一审获刑4年
    2009年01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潘圣韬 霍宇力 何静 
    董正青被判处罚金300万元;董德伟和赵书亚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和100万元

      ⊙本报记者 潘圣韬 霍宇力 何静 

      

      9日上午,有中国“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之称的董正青等3人涉嫌泄露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因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另外两名被告人董德伟和赵书亚因犯内幕交易罪,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一年九个月。

      据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2006年将“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内幕信息透露给被告人董德伟和赵书亚,董德伟和赵书亚利用该内幕信息大量买卖延边公路股票,分别获利人民币5000多万元和101.73万元。

      经过前两次的开庭审理以及对事实的查明,法院认定:“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属于内幕信息,2006年5月10日应认定为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被告人董正青作为广发证券总裁,主持并参与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工作,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被告人董正青分别向被告人董德伟和赵书亚泄露内幕信息,且被告人董德伟在董正青的建议下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该股票。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董正青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指控以及关于被告人董德伟、赵书亚内幕交易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法院同时认为,由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董正青与董德伟、赵书亚有内幕交易的共同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故指控被告人董正青内幕交易罪名不能成立。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处: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董德伟和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一年九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和100万元。

      此外,董德伟和赵书亚在买卖延边公路股票中被法院认定的非法所得,法院也均予以没收。

      判决结束后,董正青等3位被告人情绪十分激动,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满,将选择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