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月9日在宁波开发区戚家山宾馆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5人,所持(代理)股份188,701,74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4%。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以普通决议表决同意改聘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时,支付其年度财务审计费用45万元整,并承担其办公所在地至现场审计地点的往返交通费及在现场审计期间的食宿费用。
(同意股数权188,701,744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
公司于2008年12月20日发出召开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后,于2008年12月26日收到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函。函中称,“原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2008年年底前吸收合并了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并后名称为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因此,原已公告的议案中拟聘任的财务审计机构名称现变更为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了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应宁燕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函
3、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