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华侨城)、东部华侨城控股子公司泰州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华侨城)与华侨城集团公司签署了委托贷款协议,现将有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08年7月,东部华侨城与华侨城集团公司签署借款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协议。
2008年8月、9月,泰州华侨城与华侨城集团公司分别签署借款金额为1.3亿元人民币、0.7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协议。
以上协议均约定:华侨城集团公司向东部华侨城、泰州华侨城提供低于当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委托贷款,利率为5.46%,期限为一年。
2008年12月,东部华侨城与华侨城集团公司签署借款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协议。
2008年12月,泰州华侨城与华侨城集团公司签署借款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协议。
以上协议均约定:华侨城集团公司向东部华侨城、泰州华侨城提供低于当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委托贷款,利率为5.21%,期限为一年。
鉴于华侨城集团公司持有公司47.94%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0.1.3款规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以上委托借款行为均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华侨城集团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公司于1985年11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亿元,法定代表人为任克雷。经营范围:主营纺织品、轻工业品等商品的出口和办理经特区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区内自用一类商品,机械设备、轻工业品等商品的进口(按经贸部【92】外经贸管体审证字第A19024号文经营),开展补偿贸易,向工业、旅游、房地产、商贸、金融保险行业投资。兼营:本公司出口商品转内销和进口商品的内销业务,旅游、仓库出租、文化艺术、捐赠、汽车保税仓、会议展览服务。
三、关联交易标的介绍
以上关联交易涉及的委托贷款总额为16亿元人民币,借款利率为低于委托贷款协议签署时的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借款期限均为一年,产生的利息总额不超过8,700万元人民币。根据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有关规定,以上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
为支持东部华侨城和泰州华侨城的开发建设,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向两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五、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华侨城集团公司向东部华侨城、泰州华侨城提供委托贷款,有利于东部华侨城、泰州华侨城的开发建设,降低财务费用。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华侨城集团公司与东部华侨城、泰州华侨城签署的委托贷款协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总裁办公会会议纪要。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