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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公告
    2009年01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865        股票简称:百大集团         编号:临2009-004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于2009年1月7日在杭州签署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与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控股”) 于2009年1月7日在杭州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公司委托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贷款8000万元给金科控股,用于金科控股流动资金周转。委托贷款期限6个月(自委托贷款手续完成、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委托贷款年利率为18%。根据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规定,此事项由董事长批准,无须其他审批程序,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借款人: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 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 名称: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4、 法定代表人:朱志刚

      5、 注册地址:浙江省上虞市大三角开发区

      6、 经营范围:环保、制冷设备、泳池成套设备、水处理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实业投资、控股;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禁止项目除外,限制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凡涉及许可证制度的凭证经营)。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公司委托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贷款8000万元给金科控股用于金科控股流动资金周转。委托贷款期限6个月(自委托贷款手续完成、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委托贷款年利率为18%。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1、委托贷款金额:

      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委托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仟万元整。

      2、委托贷款用途:

      合同项下贷款将用于金科控股流动资金周转。

      3、委托贷款期限:

      合同项下贷款期限6个月(自委托贷款手续完成、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4、委托贷款利率:

      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年利率为18%。

      5、委托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公司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开立委托贷款结算账户,由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办理拨付和回收委托贷款资金事宜。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

      6、风险控制:

      (1)金科控股的控股孙公司上虞市国际时代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置业”)以其拥有的座落于上虞百官街道市民大道559号合计建筑面积19970.47㎡的商业用房作为第三方抵押物,评估价格为19081万元。时代置业与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已签订以上商业用房的抵押合同。金科控股持有时代金科置业有限公司90 %的股份,时代金科置业有限公司持有上虞市国际时代广场置业有限公司90%的股份。

      时代置业与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已于2005年4月15日签订租赁合同,将以上抵押商业用房租赁给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自商场对外营业日起20年。时代置业在2007年1月商业用房正式交付使用时收取了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三年租金计1800万元。抵押合同约定自2009年12月31日起以上商业用房的租金属于本次抵押范围。

      (2)金科控股实际控制人朱志刚为金科控股8000万委托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7、 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根据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规定,此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批准,无须其他审批程序,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委托贷款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委托贷款的目的: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公司自有资金获得较高的收益。

      2、存在的风险:

      当前经济环境较为严峻,金科控股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委托贷款的偿还。

      3、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给金科控股,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与中信银行杭州延安支分行签署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2、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与金科控股签署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3、上虞市国际时代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签署的《抵押合同》;

      4、朱志刚与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签署的《自然人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