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和国务院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银监会于10日晚间公布了《关于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从十个方面对信贷监管政策做出了调整。其中,允许有条件的中小银行业适当突破存贷比较引人注目。
《通知》第七条规定,允许有条件的中小银行业适当突破存贷比。据业内人士分析,该项规定应该只针对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对象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而且,这一规定可能仅在2009年期间有效。据了解,由于目前票据业务量也计算在贷款的额度中,因此,不少银行只要票据业务稍微扩大,就很容易触及75%的监管红线,银行确实需要一定的灵活度。不过,据了解,具体的容忍度将由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部门将最终决定是否批准。
此外,允许拓宽项目贷款范围也较受关注。《通知》第五条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已列入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发展规划,政府相关部门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一定额度内向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意味着此前规定的发放搭桥贷款必须“资本金先到位,银行的贷款才能到位”的做法可能发生改变。
其余的八项措施分别为: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二是督促各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按有关要求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三是对涉农类贷款实行有区别的信贷管理和考核政策,结合农户生产经营特点和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加大涉农信贷投入力度;四是鼓励实施贷款重组,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而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予以信贷支持;五是支持信贷资产转让,合理配置信贷资产;六是支持创新担保融资方式和消费信贷保险保障机制;七是科学实施贷款责任追究;八是支持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业务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