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应收
原第一大股东6.62亿元账款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前我公司(以下或称上市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物流控股)转发的《公函》,主要内容涉及我公司应收原第一大股东天津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集团)的6.62亿元账款的进展情况。经过我公司了解并结合《公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天海集团于2007年6月18日与大新华物流控股签订《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双方确认截止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天海集团对我公司存在应付账款人民币66202.65万元(以下简称标的债务)。同时根据转让协议第五条,双方约定天海集团在无偿将全资附属企业天津天海化纤厂拥有的塘沽区东沽东盐路9号的176286.13平方米土地(以下简称塘沽土地)办理过户为登记在大新华物流控股名下的出让土地后,由双方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债务承担协议,标的债务转为大新华物流控股承担。
天海集团于2008年2月19日出具《承诺函》,承诺“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完毕塘沽土地的转让过户事宜”;大新华物流控股于2008年10月22日致函天海集团认可其承诺的塘沽土地过户转让期限;天海集团于2008年12月26日致函称“2008年底前不能完成塘沽土地划转手续”,同时也没有明确可以完成的时间。
大新华物流控股在《公函》中表示鉴于天海集团在作出承诺至今长达11个月时间内未能办理过户登记,可视为塘沽土地办理过户不能;又鉴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清理上市公司与天海集团债权债务刻不容缓,因此决定终止执行转让协议第五条,不再受让天海集团的塘沽土地,不再与天海集团、上市公司签订标的债务的承担协议,不再对标的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情况,我公司将认真研究并拟尽快采取措施,清收我公司对天海集团的上述6.62亿元应收账款,以维护我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上提醒投资者注意,我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进展情况。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