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雪莱特身上的由股权转让纠纷产生的连环诉讼,原告和被告各获法院“五十大板”。
雪莱特今天公告,公司董事会于1月9日收到控股股东柴国生的告知函,获悉柴国生与股东李正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法院的判决驳回了柴国生对李正辉返还其持有的雪莱特5223886股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正辉赔偿柴国生1929.40万元。586442元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柴国生承担469153元,李正辉承担117289元。
从判决书上可以看出,法院对柴国生和李正辉是“各打五十大板”。当初,柴国生的诉讼请求包括返还5223886股股份和19294014.7元赔偿两个部分。按照雪莱特昨天5.92元收盘价计算,李正辉持股市值高达3092.35万元,远远高于赔偿给柴国生的1929.40万元。
柴国生在起诉书中称,为激励高管,他于2002年12月自愿将名下的38万股雪莱特股份无偿赠给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李正辉,双方同时约定李正辉自2003年1月1日起至少要在公司服务满5年,若中途退出则将收回这部分股权。此后的2004年7月,柴国生再次将名下的占雪莱特0.7%的股权赠予李正辉。李正辉承诺自2004年7月15日起五年内不以任何理由从公司主动离职,否则将按约定向柴国生给予经济赔偿。鉴于38万股股权在雪莱特上市及送股后已增至522万股,因而要求李正辉返还之前获赠的522万股股份及赔偿损失1929万元。
柴国生和李正辉的诉讼是一起连环诉讼,源起于李正辉2007年7月25日提交的拟于当月月末辞去董事和副总经理职务的辞职报告。2007年9月29日,雪莱特董事长柴国生以未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为由,将李正辉告上法庭。此后,李正辉起诉雪莱特请求撤销对他的辞职决议,请求获得经济补偿及董事津贴;2008年1月31日,李正辉不满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决而继续起诉;2008年3月24日,雪莱特以李正辉滥用股东权利随意起诉影响公司声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国内首例上市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索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