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〇〇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在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议中心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石盛奎先生主持。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605,009,4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89%,其中有效表决股份43,794,110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参加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按照2009年1月6日公司发布的会议通知所列议题,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煤炭买卖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股份43,794,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新增日常关联交易关联方及调整日常关联交易总额的议案。
同意股份43,794,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以上两项议案均属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