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进展的基本情况
1、关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三(商)字第233号案件,我司近日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上海长宁支行)签订《债务重组及减免息协议书》,约定依照该协议清偿债权债务;
2、关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5、266号案件,我司近日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以下简称:农行上海浦东分行)签订《债务重组及减免息协议书》,约定依照该协议清偿债权债务;
3、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五一支行)诉我司之(2005)榕民初字第467号、(2006)榕民初字第92号等案件,我司于近日与工行五一支行签订《还款免息意向书》,约定依照该意向书清偿债权债务;
4、关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7号案件,我司今日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签订《债务减让协议》,约定依照该协议清偿债权债务;
5、关于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06)成铁执字第8号案件,我司今日与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书》,约定依照该协议书清偿债权债务。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三(商)字第233号一案,原告为农行上海长宁支行,被告为我司、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树丰)、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通)、福建建瓯天香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瓯天香)(案件情况详见我司2007-临007号、2007-临010号公告)。
截至2008年12月20日,上海树丰结欠农行上海长宁支行贷款本金826万元,利息1,082,922.54元。
2009年1月12日,我司与农行上海长宁支行、上海树丰、华鑫通、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滨海)、建瓯天香、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置业)签订《债务重组及减免息协议书》,协议约定:上海树丰于2011年6月前归还农行上海长宁支行贷款本金826万元;天津滨海和华通置业同意在我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定向增发获得证监会批准且股权分置改革获得通过后,即对农行上海长宁支行剩余贷款本金及相关利息以及之后产生的利息开始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同时免除我司承担的担保责任;在农行上海长宁支行上报本债务重组及减免息方案获得上级行批准后,且上海树丰按期足额归还以上贷款本金的前提下,农行上海长宁支行对上海树丰所结欠的利息予以减免。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5号案件原告为农行上海浦东分行,被告为我司、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源)及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香园)(案件情况详见我司2005-临021号、2006-临022、2006-临039、2007-临028、2007-临068、2008-临01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6号案件原告为农行上海浦东分行,被告为我司、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天香园(案件情况详见我司2005-临021号、2006-临022、2006-临039、2007-临028、2007-临068、2008-临012)。
截至2008年12月20日,我司结欠农行上海浦东分行贷款本金2413.646万元,利息9,510,156.28元。
2009年1月12日,我司与农行上海浦东分行、华通置业、天津滨海、中国华源、北京天香园、华鑫通签订《债务重组及减免息协议书》,协议约定:我司与华通置业共同偿还农行上海浦东分行贷款本金2413.646万元;天津滨海在我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定向增发获得证监会批准、股权分置改革获得通过且本协议生效后,就华通置业所承接的债务及相关利息以及之后产生的利息向农行上海浦东分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农行上海浦东分行上报本债务重组及减免息方案获得上级行批准后,且华通置业按期足额归还以上贷款本金的前提下,农行上海浦东分行对本案所结欠的利息予以减免。
3、(2005)榕民初字第467号、(2006)榕民初字第92号等案件原告为工行五一支行,被告为我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农集团)、华鑫通、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学人)(案件情况详见我司2006-临010号公告、2006年度报告、2007年度报告等披露文件)。
截至2008年11月21日,我司积欠工行五一支行贷款本息合计99,132,091.7元(其中本金75,460,000元、利息23,672,091.7元)、诉讼费和保全费349,567元。
2009年1月12日,我司与工行五一支行、三农集团、华鑫通、神州学人、华通置业签订《还款免息意向书》,约定:我司与华通置业共同偿还上述贷款本金75460000元及诉讼、保全费349567元;工行五一支行在我司与华通置业按期足额偿还债务之后减免相应利息;本意向书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将在本意向书报送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批准后通过签订正式还款免息协议确定。
4、(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7号原告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被告为我司、华恒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鑫)、华鑫通(案件情况详见我司2006、2007年度报告)。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于2008年4月29日将其对我司及华鑫通、华恒鑫所享有的主从债务转让给长城资产并已得到华鑫通和华恒鑫的确认。
截至2007年12月31日,长城资产对我司的债权总额为945万元,其中:本金800万元,利息145万元。
2009年1月13日,我司与长城资产、华鑫通、华恒鑫签订《债务减让协议》,约定:我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日内支付长城资产320万元,之后长城资产对我司剩余的债务不再追索,并就剩余债务不向我司、华鑫通和华恒鑫主张担保权利。
5、(2006)成铁执字第8号一案原告为中信银行成都分行,被告为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以下简称:成都利创)、我司(案件情况详见我司2006、2007年度报告)。
截至2009年1月9日,成都利创尚欠中信银行成都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71.30万元及相应利息及费用。
2009年1月13日,我司与成都利创、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书》,约定:我司与成都利创于2009年2月28日前向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471.30万元,之后中信银行成都分行放弃继续向我司和成都利创主张剩余债务的权利,并申请法院解除对我司和成都利创采取的所有司法强制措施。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今日,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债务重组及减免息协议书》(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
2、《债务重组及减免息协议书》(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还款免息意向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
4、《债务减让协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5、《债务和解协议书》(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特此公告。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ST天香 公告编号:2009-临008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香集团”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9年1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董事九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九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行使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报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材料的议案》
由于中国证监会2008年第26次并购重组工作会议审核“未通过”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认真研究了中国证监会相关反馈意见,协助各方对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改进,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报相关材料。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特此公告。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