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规范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09年1月6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协议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东方电气风电华东(新能源)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东方电气华北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东方电气百万千瓦核电常规岛技改项目、东方电气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设备核心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协议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协议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郁俊松、毛成杰可以随时到协议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协议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协议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保荐代表人向协议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协议银行按月(每月2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开户银行方,同时按上述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上述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协议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1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