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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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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15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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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刘广建股权转让纠纷终审判决的公告
    2009年01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744 证券简称:华银电力 编号:临2009—1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刘广建股权转让纠纷终审判决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案件受理情况

      因公司与刘广建股权转让纠纷,刘于2006年6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起诉公司,深圳中院于2006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了本案,2007年9月28日深圳中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详见公司2007年12月20日《公司关于与刘广建股权转让纠纷诉讼的公告》及公司2008年三季报)。

      公司不服深圳中院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广东高院受理并于2008年6月4日开庭审理了本案。2009年1月9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终审判决书【(2008)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1号】。

      二、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建。

      深圳市广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兆公司)是1996年9月2日由刘广建和李民两个自然人发起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刘广建出资为70万元,占出资比例70%;李民出资为30万元,占出资比例30%;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2000年4月30日,广兆公司与公司签订《重组深圳广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作意向书》(以下简称《重组合作意向书》),约定:广兆公司为迅速扩大经营规模,同意公司出资参股广兆公司。广兆公司以其在深圳、东莞、武汉兆龙万事通通讯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净资产,暂估计为1600万元人民币(以经双方确认的评估值为准),加上广兆公司拥有的技术、全国联网特服号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计2900万元人民币的无形资产 (须经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但双方商定以2900万元人民币为作价上限),共计4500万元作为对重组后的广兆公司出资,占总出资的60%。公司对重组后的广兆公司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现金,占总出资的40%。2000年6月,公司先行投入了2000万元出资。

      后由于广兆公司违约,广兆公司无法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国家信息产业部批准在全国经营电话信息服务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有关的全部手续,公司随即起诉广兆公司违约,应退回公司先行投入的2000万元出资。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审理。2004年11月1日,郑州中院一审判决广兆公司赔付公司1450万,但双方均不服郑州中院一审判决。2004年11月22日,公司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河南高院)。2005年12月9日河南高院二审判决:公司投入广兆公司的400万元出资款不得抽回,广兆公司返还公司1600万元投资款,公司补偿广兆公司150万元经济损失(详见公司2006年3月1日《公司关于与深圳市广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司与刘广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中,刘将其持有的广兆公司40%的股权(广兆公司当时总股本100万)转让给公司,公司应支付刘40万。后广兆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增资至1,000万,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公司一并支付了400万给广兆公司,而广兆公司未将其中40万付给刘,刘认为在股权转让中经济利益蒙受损失,刘以转让广兆公司40%股权给公司,公司未支付相应对价为由,于2006年6月起诉至深圳中院,要求公司支付其股权转让损失款1800万元及相应利息600万元。深圳中院于2006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07年9月28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向原告刘广建支付股权受让款人民币1800万元;(2)驳回原告刘广建的其余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深圳中院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高院。广东高院二审认为:公司持有广兆公司40%的股权,根据《重组合作意向书》,广兆公司当时净资产为4500万元,公司取得广兆公司40%股份,应支付的相应对价为1800万元。因河南高院(2005)豫法民二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只判令广兆公司返还公司1600万元,公司在广兆公司的400万元出资不能抽回,故公司应支付的价款应扣减该400万元,公司实应支付1400万元对价给刘广建。据此,深圳中院一审判决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令公司支付股权对价款给刘广建是正确的,但未扣减公司400万元出资款不当,应予改判。

      三、判决情况

      广东高院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自判决生效之目起十日内,公司向刘广建支付股权受让款人民币1400万元;

      (二)驳回刘广建的其余诉讼请求。

      深圳中院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10元、广东高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10元,合共260020元,由公司承担202238元,刘广建承担57782元。因刘广建预交了深圳中院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10元、公司预交了广东高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10元,相互折抵,公司应另外支付案件受理费72228元给刘广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拟于近日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四、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投资广兆公司的2000万元目前已实际亏损1950万元,已相应计入2007年及以前年度损益。

      根据广东高院二审判决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需在2008年年报中予以处理,处理后,将冲减2008年度营业外支出400万元。

      本案对期后利润影响将依据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及判决结果而定。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无。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