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万柏林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兴华街支行(以下合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三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公司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联合监督。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公司保荐人。
五、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及时通知公司保荐人。
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公司保荐人单独或联合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公司保荐人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