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7年本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007年1月20日本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签订了《关于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协议》,聘请银河证券担任本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的保荐机构。上述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于2007年1月完成,根据有关规定,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终止。2007年4月6日本公司保荐机构由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详见公司2007年临时公告22号,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2008年12月16日,本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发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预案》,2008年12月18日,公司与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签订了《关于公开发行认购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聘请万联证券担任本次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及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因此, 2008年12月18日,公司与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票并上市的保荐协议之终止协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由万联证券承接,万联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项骏先生、卢宇林先生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特此公告。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