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湘源
在金融危机火烧连营的情况下,“保持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无疑应该是一项主题鲜明的危机管理工程。然而,恕我直言,目前的一些情况让人迷糊,似乎危机管理与我国资本市场无关。其实,危机管理要义,首先在于敢于承认危机,进而介入危机,化解危机,然后才谈得上通过有效的制度建设巩固和扩大将危机转变为契机的成果。
在危机来临时,不愿意痛痛快快地承认危机,乃是缺乏危机管理意识者所最容易犯的通病。非常令人遗憾的是,忧患意识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当忧患意识变为恐惧的时候,它却没有成为我们直面危机的勇气和化“危”为“机”的智慧,老子所主张的“太上,不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至今犹自在大小非问题上阴魂不散,挥之不去。
不久前,投资大众就被“大股东增持”超过了“大小非减持”的统计所忽悠。原来,所谓的大股东增持40亿,统计的只是自2008年9月至12月19日所发生的数字,而所说的“增持超过减持”却是发生在9、10月,并没有覆盖11月至12月这段时间的所有的减持。正是由于这样一个不应发生的常识性统计缺省,一个发生在11月26日至12月25日的“48亿”大小非减持数字就轻而易举地颠覆了所谓“大股东增持超过大小非减持”的结论,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反而成了“大股东增持最终超不过大小非减持”的证明。
上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时,罗斯福总统就说过一句至今犹是振聋发聩的名言:“我们最大的恐惧是恐惧本身”。现在看来,大小非本身如果真的并不值得恐惧,那么,也就更没有必要刻意回避。大小非问题宜疏不宜堵。即使是为了消除人们对大小非的恐惧心理,避免引起市场信心波动,也应当还市场以一个真实的大小非,而绝没有理由以任何不利于大家进行正确和全面分析的缺省数据和带有主观倾向性的片面结论去误导市场。
国内外危机管理的理论、原则和公关策略,林林总总,归纳起来,都是介入法,而不是规避法。不管是什么形式的危机,一般来说如果不能尽早地让它结束,都将是一场噩梦。正确的方法除了承认危机,正视危机,直面危机,别无他法。介入,是危机管理在相当多的企业危机、品牌危机、质量危机中各显神通,化险为夷,显示了化腐朽为神奇之魅力的真谛所在,对公共危机的处置也具有一定的普适性。
近年来,我国将危机管理引入一些特发性事件和特大自然灾害的处置,进步也是明显的。
去年4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虽然限制力度不足和缺乏必要的制约性措施,不过,笔者以为,倒是通过解决大小非问题来救市而且进而还可以变为推进二次股改的大好机会。可惜,有关方面用鼓励大股东增持来代替对大小非减持的必要限制和规范,以致错失了危机管理的最好介入时机,当然也就更谈不上救市或稳市的最佳效应或累积效应了。
鼓励增持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间接表达大股东持股信心的意思。不过,无论从危机管理的角度还是实际的市场影响来看,间接法的效果不如直接法。在笔者看来,解决大小非问题,至少有以下几项措施可供选择:一、国资委作为最大的国有控股股东应当有明确承诺,既然主要央企国有股即使限售期满也不会减持,不如明确承诺三到五年也不减持,或明确规定那些国有股必须在多少年内保持一定控股比例不得随意减持,那些需要有一个重组或整体规划得到批准并公示之后才能进入转让或减持;二、发挥社保基金作为长期投资者的作用,所有需要减持的国有股(包括新股发行所产生的非股改限售股)在进入减持前先按照规定的比例划拨给社保基金,也即变先减持后划拨为先划拨后减持;三、建立平准基金,其主要任务就是根据对市场影响的程度承接一些冲击力特别大的大小非,平抑股价,待市场基本稳定之后,平准基金不仅仍然可以继续持有一部分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权重股,而且还可以将一部分所持股票用适当的方法逐步分配转让给投资者,取之于民,还利于民;四、增持的对象主要应是已解禁或待解禁的股份,在这方面,增持有的可以转为回购,有的如果承诺增持后若干年不减持,不妨另开政策口子,也可以允许暂不转为回购;五、在完善大宗交易和二次发售机制的基础上,适时推出融资融券、股指期货,发挥券商、基金在集合理财和市值管理方面的作用,引导大小非减持以有理有利有节的市场化方式合理分流。
任何危机管理,最终都需要落实到制度建设上。很多时候,发现问题之后的解决问题通常都是跟制度建设的紧紧跟上分不开的。特别是由于制度建设方面的缺陷引发的问题,必须及时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来加以纠正。大小非问题连结着发行制度,发行制度的根子则在于市场定位。换言之,中国股市的问题是一个全局性的公共危机。在这个意义上,消弭股市危机的制度建设是以笔者一再强调的“救市也即纠错”为前提的,其当务之急是遏制大小非,最终解决转危为机的关键则非落实到改革新股发行制度不可。